申請時間: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

一、依本校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附件一)辦理。
二、申請時間: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
三、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四、申請方式:繳交申請表(附件二)及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印本乙份,若無則須另附相關證明。
五、申請條件:
(一)同一證照不可重複申領或已領有本校其他補助證照取得之獎勵者不可再提出申請。
(二)組合性或可累計之證照須全部取得後才可申請。
(三)核照日期(103年1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須為本校在學學生。
(四)依申請時間及證照等級作為核發優先順序。
六、本案聯絡人: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宋佳儒小姐,分機: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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